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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户口迁移由市制定,旨在贯彻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迁移条件及手续,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具体迁移条件和所需材料详尽列出。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至其他地方常住,需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才能办理户口迁移。迁移时需提供申请、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县级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管理工作。
本市内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市间迁移,适用本市规定。城镇间迁移,需有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申请、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等。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单户,特殊情况除外。
投靠迁移需征得同意,整户迁移时,应由权利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不动产权不属于共有情形的,允许实际居住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声明。
乡村间迁移遵循特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城镇往乡村迁移需实际居住农村,拥有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办理时需提供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社区(村)公共户,包括无合法固定住所、房屋转移等情况。材料齐全时,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或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机关应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落实首接负责制,确保办理过程公正透明。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将面临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社区(村)公共户有效期为两年,需在有效期内提供合法固定住所情况。
机关通过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户籍管理规范有序,维护居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