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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及护理人数与护理期决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若无收入或雇用护工,则依照该地区同等级别的护工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如有明确建议,可适当增加。
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对于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可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设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需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以及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护理级别。
在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应予以赔偿。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
无收入的,则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