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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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的条例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十六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有效期需遵循国家的既定标准。企业在资格到期前三个月内需提交复审申请,否则资格到期后将失效,未能通过复审的企业将不再享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接着,第十七条强调,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包括税收优惠等,以支持其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特别指出,对于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其研究开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确保企业持续投入科技研发,推动技术创新。

最后,第二十条提倡高校和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合作,通过创办或联合运营高新技术企业,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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