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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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六章中,对于单位未能按时缴纳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根据第三十七条,逾期或拒缴将面临补缴费用并从逾期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单位通过银行账户扣缴。


对于违反规定,如拖欠或拒缴统筹费或调剂金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上级就业服务机构会发出限期内足额上缴的通知。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同级*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主管领导人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若干违规行为,如违规提取和使用相关基金、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等,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改正,严重者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在权利保障方面,第四十条提及单位和个人对缴费、滞纳金或保险费用发放有争议时,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依法向*起诉。非法领取保险费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将追回非法所得。


对于挪用或贪污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是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根据*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而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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