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37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37
1.如果是在本市转移(本人地理不好,不知道长兴在哪,只能分两种情况回答了,见谅!呵呵),需要原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由原单位做减员;
(1)个人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到当地劳动部门即可;
(2)新单位缴费:带着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等交至新单位,由新单位做增员处理。
2.如果是异地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原单位处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
(2)持档案,解除合同手续,保险手册、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凭证等物品,如个人缴费直接交到参保人准备缴费的劳动部门,如有新单位的,直接交至新单位即可。
3.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40
以下是一些转移的条款,希望能帮到你。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1381.12)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3414.02)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