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理由(附理由书案例下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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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8:37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如果需要对商标提出异议,一般理由有哪些。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延伸阅读:商标异议答辩书(案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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