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五章地图及地图产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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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8:35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五章地图及地图产品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编制、出版地图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强调,相关部门及单位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同时,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八条对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和政区地图的有偿标载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而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时,应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地图的审核程序。对于出版或展示的本省全省性地图,需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地区性地图,首先需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则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于生产制作包含国界线或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由生产制作单位直接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审核的部门在受理审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若逾期未通知,视为同意。对于通过审核的地图样图,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于通过审核的其他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则应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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