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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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8:35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与利用流程。


第十五条指出,任何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履行法定的申请手续。如果需要使用其他省份的成果,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十六、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包括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和范围成果的审批要求,以及申请时所需的材料,如利用申请表、有效证明和保密条件证明等。


第十八条强调,审批通过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版权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则根据批准文件提供成果。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原则,以及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特殊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使用时必须遵守审批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或范围。


对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必要性,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传输和管理有严格规定,如禁止在互联网上传递和对销毁过程的监管。


总的来说,这一章为江苏省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设定了明确的规则,以确保数据安全和合理使用。


扩展资料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2月16日江苏省*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1日江苏省*令第79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汇交与保管、提供与利用、交换与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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