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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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答案是肯定的。契税征收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契税中并未针对房地产企业设置特殊减免。

在以房易房作为拆迁补偿形式时,契税的缴纳涉及全盘回迁房价格,而非仅针对补给拆迁户的差价部分。按照契税条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全额计税,不可依据补偿款计税。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环节及方式具体如下:对于原为耕地的土地,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非耕地则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但特殊情况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考虑到当前国家控制房地产过热的情况,很多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时缴纳。若无需支付差价,则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若有差价,则不需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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