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外地户口能办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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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的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的话仅限于诉讼离婚,但是不能够进行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协议离婚需在其中一方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而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则可以在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办理离婚。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外地户口不能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1、协议离婚的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探视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协商离婚不成起诉离婚的,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起诉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但若是有的夫妻常年在外地生活工作,且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双方感情不和需要在外地办理离婚,只能通过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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