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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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一种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征收的税费,其主要特点是以有偿占用为依据。此税种仅在县以上的城市征收,非开征地区的城镇则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指的是经批准建立的市,包含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则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而工矿区是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的地方,且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有所差异。为避免土地长期闲置不使用或过度占用土地,规定了在规定税额的2倍至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资源,对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的免税期。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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