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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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在现实生活中,驾驶者要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面的情况,遵守交通规则,道路交通是非常容易出事故的,出事故的原因就是不遵守交通规。

网友咨询:

王洪岗驾驶云D×××××号仓栅式低速货车沿雄风街由东向西行驶,10时18分行驶至师宗县,车辆下坡过程中失控后与路上多名行人相撞肇事,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师某1重伤,尹某、高某1、杨某1等14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云D×××××号车、路边摊位物品及路外电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洪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师某1、尹某、高某1、段某、严某、吴某、梅某、王某、师某2、钟某、杨某1、高某2、俞某、杨某2、姚某、瞿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曹某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阴部及盆部损伤死亡,师某1此次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王洪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韩春艳律师解答:

王洪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十四人受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王洪岗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王洪岗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韩春艳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律师对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有心得,在经济纠纷的案件中能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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