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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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涵盖了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群体。
2. 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我国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1) 对于客观上确需且不可或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2) 对于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实现的义务,根据实际可能性和发展水平作出规定。
3) 对于在较长时间内尚难以实现的愿望,则不急于作出规定。
2. 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与物质保障,确保公民能够实际行使和履行。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司法保护上平等对待,任何权利受到侵犯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在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 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 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整体上呈现相互促进的关系。
4. 权利的行使附带有条件,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中国的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是在中国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的这些规定是中国人民胜利成果的体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保障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自1949年以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及后续各版,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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