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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权益,国家给予奖励。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旨在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婚假、生育假奖励或福利待遇。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获得帮助和补偿。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可给予奖励。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享受奖励。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由所在单位落实的奖励措施,单位应予以执行。对意外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的家庭,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给予必要帮助。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地方各级提供资金、技术、培训等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可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制定了本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