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翻建须获得行政许可——对一起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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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忠 顾卫

阅读提示:村民黄某获得城镇户口,迁入城市。陆某擅自拆除了黄某在村内的住宅,腾出宅基地。黄某就此提起诉讼。直接判决陆某按原面积、原结构恢复该处房屋原状。后陆某根据民事判决书要求恢复了原有房屋,造成事实上的原地翻建。部分村民以黄某系城市户口,不应该再享受农村宅基地为由,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

[案情]

临江镇某村村民黄某1981年建造了2间50.2平方米的平房,次年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1993年,黄某将户口迁入某市。相邻户顾某认为黄某已在市里生活,原房屋年久破旧,长期空置,希望能拆除后由村集体收回该宅基地,再作为承包地调整给自己种植。

顾某即与本村组陆某(黄某的亲戚)协商,由陆某出面拆除房屋后腾出宅基地,顾某愿补偿拆房等费用6000元。协议达成后陆某即将房屋拆除。后来该宅基地调整给顾某承包种植。

黄某得知情况后,以陆某作为被告,顾某作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陆某恢复房屋原状。

审理后认为,陆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拆除上述房屋,侵害了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要求陆某恢复原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陆某按原面积、原房屋结构恢复原状。

后陆某根据民事判决书要求恢复了原有房屋,事实是原地翻建房屋。

该村组部分村民认为黄某系城市户口,不应该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即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上述事实。对此,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调查后形成不同意见,并产生了争论。

[分析]

在处理该问题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因该房屋是陆某未经黄某同意而擅自拆除的,属于侵权行为,判决的是房屋恢复原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是明文规定的。

至于房屋恢复过程中是否占用宅基地,审理中未涉及,当然无须判决,虽然在事实上要占用宅基地翻建,但这与的判决无关。如果,该房屋系黄某自行拆除,则须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翻建。

另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判决恢复房屋原状欠妥。

只能在修建房屋的情况下判决恢复原状,因为翻建须重新占用宅基地,只能通过行政许可。此外,黄某恢复(翻建)原有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的性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只能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作出判决,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现象,直接判决有悖法理。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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