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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年6月16日,钜豪照明与范冰冰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时间为24个月。作为广告形象代言人,范冰冰为钜豪照明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广告合期满后仍在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演员范冰冰将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范冰冰维护肖像权起诉钜豪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代言并索赔220万元。一审判决120万元,钜豪照明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公司告范冰冰违反代言合同 ,钜豪公司称,范冰冰违反合同,需要配合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最后将影视广告的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比合同约定的2009年7月15日延误了五个月有余,且从未履行出席钜豪产品宣传活动的义务,导致钜豪正式使用影视广告的期限大打折扣。拍广告延期了半年多,令公司损失18万元,故应退其代言费的三分之一即73万元;另范冰冰没有参加4次活动宣传产品,令公司损失73万元,要求范冰冰及美涛公司退还91万元,然而,反被判赔40万。这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