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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技术贸易机构的角色和职责。首先,第七条明确了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他们负责对技术市场的全面监督管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也会协同参与,共同确保技术市场的规范运行。
第八条详细列出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法律、法规和的执行,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打击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他们必须保持公正,避免任何利益冲突,不得直接参与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机构,作为条例中的核心主体,第十条定义为以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标,合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技术贸易的组织机构。设立此类机构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独特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机构、资金和技术人员、明确的经营范围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了上述基本条件,还需得到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并由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承担法律责任,以确保其合法且负责任的运营。
第十三条强调技术贸易机构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技术人员的职务、薪酬和福利待遇应与其他技术岗位人员相当,体现了公平和专业化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