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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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39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的流程。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区、县*征兵办公室需要在征兵过程中召集团体审定兵员,包括集体进行体格检查、*审查,以及接兵部队的共同参与。根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合格的兵员中,区、县*和区、县*兵役机关将择优批准*、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或者单位,需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县*征兵办公室需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放《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被批准入伍的公民需凭此通知书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同时,有关单位需按时向区、县*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指出,区、县*征兵办公室需在新兵输送前一天,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人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强调,各级征兵办公室应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市和区、县*的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含附则),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保障上海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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