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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与他们进行会面时,所拥有的时间是受到严格的。具体而言,每次会面的时长不可超过一个小时,并且每个月累计见面次数最多仅为一到两次。
2.对于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看守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