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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不能单独迁移,只能在其监护人(父母任一方)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2、在该地有稳定住所的,只要房产的面积、总价、房主的社保参保年限、就业年限等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房主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可以随迁入户。
一,迁移户口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房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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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地的落户要求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