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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盛行于西周时期。其规划具有独特的“井”字形结构,将土地划分为方块田。每块田地面积约为百亩,由八家农户共同耕种,其中公田占比一部分,每户农户还拥有私田。农户需向国家缴纳贡赋,并无偿耕种公田,而公田的收获则归周王所有。井田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归周王,使用权则由农户享有。这种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兴起,井田制逐渐瓦解。春秋晚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技术的推广,使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小农经济逐渐成为社会基础。集体耕作方式过时,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贵族之间开始争夺田地,私田大量增加,土地私有化趋势明显。这导致了井田制的解体,封建土地制度逐渐取代了它。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制度,正式废除了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并开始征税,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