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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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含郊区)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指按照固定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和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价格收费的运输活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施保障运营,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场站、换乘停车场、站台、候车亭、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供配电设施以及轮渡码头等。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扶持、规模发展、规范运营、服务公众的原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工商、、财政、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益事业,市应优先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服务。市应将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纳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形成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公交企业应根据行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的客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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