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减后并原则的数罪并罚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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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原则源于刑法第七十一条,其核心在于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并行计算。举个例子,假设某人已有7年刑期执行,随后*再判决其5年刑期。根据“先减后并”原则,首先从新刑期中减去已执行的7年,得到剩余的5年刑期。接下来,将剩余的5年刑期与新判的5年刑期合并计算。

合并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原则进行数罪并罚,以决定最终刑期。这意味着将剩余的5年刑期加上新判的5年刑期,得到10年刑期作为并罚后的总刑期。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惩不贷,确保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减刑和并罚的计算,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判决时会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减刑的适用和并罚的计算,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先减后并”原则是刑法中处理数罪并罚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合并计算,以最终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期限。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惩,同时也要求*在判决过程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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