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因被过分倚重而引发争议。过去,部分司法人员曾错误地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然而,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口供的证据地位进行了重新审视。
“零口供”定罪原则的核心在于“慎重”,它强调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然要对案件进行公正、严谨的处理。这类案件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嫌疑人确实无罪,无法提供口供;二是嫌疑人确实犯罪但出于各种原因选择沉默。在这种情况下,定罪必须依赖于其他确凿的证据,确保“确实充分”,这不仅是法官审判的基本态度,也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此外,慎重处理“零口供”案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平衡原则,它在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利之间找到了平衡。在成熟法治社会,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被视为刑事诉讼的基石,这要求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零口供”案件的定罪,必须严格遵循慎重原则,确保证据确实且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且充分,即证据既要有质的保证,真实无误,又要有量的积累,足以支撑对案件的判定。对于“零口供”案件,这要求所有的定罪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证据间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结论的唯一性得以确立,同时,每一条案情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撑,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