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规则实行"零口供规则"的现实可能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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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我国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不得强迫自证自罪”原则,以及《》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但这与国际公约和精神相冲突。因此,有论者建议修改这一条款,使其与国际公约和保持一致。"零口供"规则实质上是沉默权的一种过渡形式。


尽管口供是七种证据形式之一,但在实际司法中,口供并非决定定罪的唯一因素。许多案件中,即使缺少口供,通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证明犯罪并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要证据充足,即可对被告人定罪。事实上,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非常罕见,这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然而,侦查机关现有的通讯、交通工具和科技手段已经能够有效地收集和分析其他六种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医鉴定、痕迹鉴定和DNA技术的发展,使得证据之间可以紧密相连。电子计算机的普及使得信息储存和检索更为便捷。例如,通过现场遗留物的分析,警方可以获取嫌疑人的重要生物特征和行为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口供的作用。


我国机关已经具备了实行“零口供规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居民档案的微机管理以及基层技术鉴定部门的建立。这表明在现实中,“零口供”规则并非不可行,而是可以与现有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以更全面、科学的方式来认定犯罪。




扩展资料

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简言之,“零口供规则”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影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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