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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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8:47
不合理。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逐月扣除。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