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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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0:45


南昌市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遵循严格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需编制详尽的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第六条),该规划需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和审核,并获得市*批准后实施。规划制定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重点区域,确保功能完善,同时兼顾能源节约和环保,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和标准。


建设资金来源多样,*投资是主要途径,同时也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参与(第七条)。所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都需符合既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如现有设施与规划不符,需进行改造以适应规划要求。


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工程时,必须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第九条),同时,规划许可过程中会考虑到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意见。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地方,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以确保配套设施的完善(第十条)。


对于城市道路两侧的电力杆等设施,只要不影响其功能,应考虑作为灯杆使用,以充分利用资源(第十二条)。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9日以南昌市*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令第145号《南昌市*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6,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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