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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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答复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解除、终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不予干涉。
二、终止协议是证明当事人解除、终止合同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终止协议中约定“原件、传真件及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扫描件实际是原件的复制形式,只要传真件和扫描件是协议的真实、完整再现,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用扫描件代替原件,也未尝不可。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不干涉。
四、但要注意,原件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复制件不能完全取代原件,特别是发生终止协议争议、纠纷时,原件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传真件和扫描件则会出现法律障碍,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且传真件不能长久保存、扫描件容易发生篡改,建议让对方将签字盖章后的原件用特快专递邮寄过来,不要图省事而埋下法律风险。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