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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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各类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流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在国内,所有涉及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统称为粮食经营活动)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这里的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和杂粮等及其成品。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参与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所有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非法手段干扰粮食的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适应市场,提升竞争力,成为粮食流通的主要渠道,执行国家粮食。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市场的能力,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所有粮食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生产者、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中长期规划。此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相关法规的执行。


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和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关注粮食流通的相关工作。省级在国家宏观下,依据粮食负责制,负责本地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与粮食流通相关的事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7号,经2004年5月19日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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