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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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专门阐述了关于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首先,危险物品指的是那些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


重大危险源定义为在长期或临时生产、运输、使用或储存这些危险物品时,如果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单位,这可能是一个场所或设施。这样的单元具有潜在的重大事故风险。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设施的缺陷、人的不当行为,以及管理上的漏洞。这些隐患一旦触发,有可能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对保障浙江省的安全生产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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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专门阐述了关于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首先,危险物品指的是那些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


重大危险源定义为在长期或临时生产、运输、使用或储存这些危险物品时,如果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单位,这可能是一个场所或设施。这样的单元具有潜在的重大事故风险。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设施的缺陷、人的不当行为,以及管理上的漏洞。这些隐患一旦触发,有可能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对保障浙江省的安全生产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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