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第五章 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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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的第五章中,着重规定了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七条指出,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有保密义务,必须妥善处理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任何违反规定的机构,将按照国家法律赔偿申请单位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数据的技术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撤销其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强调,任何单位制造已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动原批准的型式。若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导致性能和技术特征变化,必须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并接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对于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的异议,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解决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和销售行为,都将受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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