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权成立时间为(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25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3:53

【答案】:B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所以,质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要交付质物,质物不交付,则质权不成立。《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选B项。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