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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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2:3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遵循财税[2011]88号文件的规定,本办法详细阐述了相关流程与要求。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范围包括适用退还的研发机构及其采购的设备清单。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需在申请退税前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税账户证明及相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若在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时,需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若认定内容发生变化,须在30日内完成变更认定手续。
研发机构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专用之日起180日内,需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审核审批表,并附送采购合同、专用(抵扣联)、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用的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不可申报退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需在专用稽核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进行办理。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则需通过发函调查确认专用真实、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专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对未全额支付设备货款的研发机构,应按照已付款比例和专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专用已申报抵扣的,不得再次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专用,研发机构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需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5年)发生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时,需根据设备折余价值与原值的比例计算应补缴税款。
研发机构以欺诈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开具的专用的退税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办法下发前已取得的专用,可于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对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普通,也可在此期限内申报退税。同时,按照商资发[2010]93号文件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同样适用本办法,无需重新认定。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发布,共14条,施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开具的专用的退税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