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4:44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挂靠车队作为法律上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实际车主追偿。
现在大概的判罚主要有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过判连带的比较少了!
挂靠车队在收取的管理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4:44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