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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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的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在设施和器具管理章节中,明确了设施维修责任的分配。首先,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分界线,表前阀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企业负责,表后则由用户承担。工业及其他用户则以城市燃气中压管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前的维修由经营企业负责,之后部分由用户负责。对于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情况,建设单位需提出方案并经经营企业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经营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企业派人监督,任何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都需赔偿并及时修复。经营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带气作业则需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为了保证设施安全,经营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巡线检查和保养。

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违规操作,如未经许可开通点火、破坏或盗窃管道设施,擅自操作户外阀门,阻挠设施连接和维修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施工、堆放物料或改变路面承重。此外,严禁向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移动或损坏标志,任何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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