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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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0:39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商品条码的定义是通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代码组成,它是一种专门用来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这种条码主要分为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这类条码设计的目的是满足零售环节的扫描结算需求,用于商品单元的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则是为满足非零售结算需求而编制,适用于流通环节中的商品定价、订购和开据。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为物流过程中的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设计,位置代码与条码则用于厂商物理位置和职能部门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厂商的部分,对商品条码至关重要。商品代码则是一个全球唯一的数字代码系统,它包含了厂商识别代码,用于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和服务的标识。


店内条码是商店为方便店内商品管理而自定的临时性代码和条码标识,具有特定的管理用途。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品条码的收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所有。


最后,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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