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用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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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09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为城市用水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与程序。使用城市供水首先需向供水企业提出正式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与地址、用水性质、生产规模、每日或月用水量、节水措施、新、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与用水相关的资料。特别地,居民生活用水在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后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供水企业在接到用水申请后,需在15日内确定用水性质,并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用户如搬迁、停止使用、改变用水性质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应向供水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设有蓄水池、游泳池和浴池的单位应错开用水高峰时间蓄水,而锅炉则需配备24小时补给量的贮水设施。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定价管理,根据不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价格调整需组织听证,并按规定适时调整。

供水企业应安装不同性质的水表进行计量,新安装的水表需进行首次检定,使用中的水表需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的计量进行监督。

供水企业需按国家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价格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处理后用户需按要求交纳水费。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并在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后30日内完成支付。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报请县级以上批准中止供水。

用户如需校验水表,应与校验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示值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正负误差率办理减、补交水费手续。

因水表故障或其他非用户责任导致无法抄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并根据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责任无法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将按技术推定计收水费。用户通过非法手段窃水,如改装或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等,也将按技术推定计收水费。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用途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以及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取水、在水表前取水、故意损坏水表等。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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