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16
不合法。
正常离职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12
不符合劳动法。你自己写的一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