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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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50
根据2011年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本规定旨在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罚款决定。
条例明确了罚款对象,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进行划分。特别重大事故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罚款;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由省级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一般事故由县级部门决定。上级部门有权指定下级部门执行罚款决定。
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罚款比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瞒报行为的罚款更为严厉,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等级和瞒报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规定还详细列举了对不同等级事故和责任人的罚款规定,包括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罚款,以及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罚款幅度的规定。同时,对于同一行为的多个罚款事项,会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此修订后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确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更为公正和严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列二十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