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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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48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正式公布,旨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与惩罚。以下为决定中所涉及的条款修改内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谎报与瞒报事故的具体定义。谎报指的是故意不实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关键信息,而瞒报则是指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已发生的事故,且被证实属实。
二、第十二条新增一款,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罚款标准。若单位存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将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如在事故救援、扩大事故或影响调查中存在贻误行为,则罚款将提升至300万元;若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罚款将高达500万元。
三、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一项,并调整了第三项内容,对谎报、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新增第十四条第二款,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基础上,如同时存在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行为,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新增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时,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六、新增第十六条第二款,针对重大事故,若单位负有责任并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将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新增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上述行为基础上,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八、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简化了规定内容。
此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罚款制度,强化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旨在确保新规定得到及时实施与执行,维律权威,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改善。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7月12日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共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