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四章 整改复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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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47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第四章中,明确了整改复查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实施主体主要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如果需要区县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市级部门会进行督促,确保其加强监管并及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回来。


其次,针对被要求限期改正或隐患治理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若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应在期限届满前10天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市级或区县监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决定是否延长整改或治理期限。


复查程序方面,当事人在完成整改或治理期限届满后,或在申请复查时,市级或区县监管部门应在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相关人员签名后归档。对于逾期未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9月13日由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 渝煤综合〔2011〕297号印发。《规定》分总则、执法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管建议和文书移送、结案归档、附则9章33条,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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