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2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21

在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中,针对里弄和农村地区的图书服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事处和乡、镇需负责统筹规划本区域内的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立工作。具体的设立办法则由市文化局另外制定,以确保服务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对于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规应用问题,根据第三十八条,市文化局作为主要的解释机构,负责解答和澄清任何关于本管理办法的疑问,确保其执行的准确无误。


最后,第三十九条着重提到本《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日期标志着对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替代和废止,标志着新的图书馆管理时代的来临。




扩展资料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发布)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