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该如何缴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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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3:35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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