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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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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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在异议期内,有可能遭到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遭到他人异议,应该及时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异议书进行答辩,以期我们的商标能够正常通过注册。
案件回顾
我司受侯马市易美包装品有限公司委托,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21类“粥好道”商标及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书进行答辩。
商标对比图事实与理由
被异议商标“粥好道”与引证商标1-7在字形、含义、使用类别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粥好道”用于“汤碗,杯,可降解的杯,餐具(刀、叉、匙除外),纸板杯,纸杯,家用容器,可生物降解的盘子,午餐盒(煮饭用餐具盒),可降解的碗”商品上,具有明确的整体指定性。而引证商标1-7“好粥道”商品主要为罐头、饮料等食品。两商标使用商品针对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构成近似商品。
答辩人“侯马市易美包装品有限公司”注重品牌合法保护,已于2019年6月登记相关版权。被异议商标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答辩人经营范围紧密联系,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答辩人指出“好粥道”在企业名称、商标中的使用已泛化,有无数企业使用此名称,没有抄袭和仿冒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必要和可能性。
裁定结果
商标局最终裁定“粥好道”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当商标遭遇异议时,通过详细分析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提高商标通过注册的概率。案例表明,合理答辩能够有效解决商标异议问题,确保商标顺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