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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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1:58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审计工作底稿,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展现审计流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发现的问题相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应记录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需包含以下内容: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事项
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
审计实施记录
审计结论或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索引号及页码
编制人员姓名及编制日期
复核人员姓名及复核日期
其他相关记录与证据

第五条 审计证据是支撑审计结论或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需附有相应证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包括: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或鉴定资料等
其他审计相关证据

第七条 每个审计事项需单独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内容完整。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需确保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如有矛盾,应鉴别并说明。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之间需有清晰的勾稽关系,引用时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需审阅底稿,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按项目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


第十四条 若需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应另编底稿并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底稿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需对底稿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需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废止。


扩展资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而制定,本准则的制定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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