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企业加工制造年销售额超过50万的如何计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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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6:26

工业企业或以工业为主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看下面的规定吧:
  一、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决定。

  三、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转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

  四、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专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答: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七、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02.23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6:29

加工制造年销售额超过50万,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税务部门会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征收,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52d27831930cde1eebc4af17.html三十四条)。

根据上面的规定,你必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按照你的销售收入÷(1+17%)×17%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你购进原材料以及水、电费用取得进项可以抵扣,比如:你全年销售收入是85万,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
85÷(1+17%)×17%=12.35万元,假设你取得的进项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10万元,那么你应该交纳的就是12.35万元-10万元=2.35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6:29

不知你现在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 不知你说的的变化 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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