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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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制度在21世纪经历了显著的转型,从生活救助转变为综合救助,从平均救助转变为分类救助,从普遍救助转变为选择救助,从维持救助转变为发展救助,并实现了从不太规范的救助到比较规范的救助的转变。然而,当前城市低保制度面临三大关键问题。
首先,低保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基本需求。自2003年开始实施的分类救助,对特定困难群体上调待遇,提高了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但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的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面临保障标准过低的问题。全国低保保障线从2003年的不足100元增长到2006年的169.6元/人、月,平均补差82.9元/月,增长幅度不足1倍。各地之间的保障线差别也很大,最高与最低地区相差近3倍。徐州市的低保标准多次调整,但实际存在巨大困难的边缘家庭难以纳入低保照顾范围。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标准的群体实施了特殊救助,但全国范围内此类仍属少数。
其次,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多地实施了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措施,提高了就业率。然而,受访低保户中,75.4%表示接受过提供的就业培训,但只有33.6%认为这些培训有效。低保家庭中的子女教育得到强化,但针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激励措施存在局限,如“救助渐退”时限短,各市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实际效果有限。同时,低保家庭可能通过获得配套救助措施而获得更高的福利,这削弱了其就业积极性。一旦参加工作,收入水平难以覆盖就业成本,低保户可能选择继续享受低保而非就业。
再次,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倾向。尽管各级对低保资金投入有所保障,但资金筹集机制存在不均衡问题。社区低保资金构成中,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所占比例较低,市、区两级财政是主要渠道。然而,不同城市和区内财政能力差异较大,导致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倾向。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面临困难,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对低保对象进行细致分类,实施多种救助方式;考虑对贫困边缘户的救助,逐步将其纳入低保制度的保护范围;强化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改善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完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区各级的负担比例,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以补充贫困地区保障资金的不足,确保“应保尽保”所需资金。
“城市低保”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的简称。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