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法官微信遥控重审”:什么是“四类案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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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0

四类案件是指在性质、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特征的案件。具体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与本院或上级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案件。

最高人民推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加强人民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在监督管理“四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细化和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防控各类风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指导意见详细定义了“四类案件”,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与本院或上级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指导意见强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涉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定义,包括当事人或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件,可能或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与本院或上级人民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指导意见定义为与本院或上级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案件;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

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指导意见定义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案件;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四类案件”,应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接受社会监督。立案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同步在办案平台标注,提示相关院庭长,并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确定承办审判组织形式和人员。审理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主动标注,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发现“四类案件”后,应提醒承办审判组织及时标注,并要求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四类案件”的,应及时提示院庭长。下级人民向上级人民移送“四类案件”卷宗材料时,应在原审纸质卷宗或电子卷宗中作出相应标注。

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在争议的,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层报院庭长决定。案件不再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应撤销相应标注,并在办案平台注明原因。

指导意见强调立案阶段识别标注的“四类案件”,可以指定分案。审理“四类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所涉情形、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根据案件所涉情形、进展情况,按权限决定进行调整,包括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调整承办法官、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人数、决定由自己担任审判长等,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注明原因。

院庭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如调整分案、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和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报请上一级人民审理,或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指导意见强调,院庭长在履行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职责时,应全程留痕或形成书面记录,并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处理意见,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案卷中留痕。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或按照工作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对于承办审判组织故意隐瞒“四类案件”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情况,院庭长可以调整分案。若承办审判组织因前述行为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指导意见鼓励各高级人民充分运用智慧建设成果,完善统一的“四类案件”识别监测系统,构建由案由、罪名、涉案主体、涉案领域、程序类型、社会关注程度等要素组成的识别指引体系,逐步实现“四类案件”的自动识别、精准标注、实时提醒、智能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所称院庭长包括进入法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其他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各级人民应结合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院庭长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应职权和工作程序。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四类案件”职责的情况应计入工作量,并纳入绩效考核评价。

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解释,各级人民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该指导意见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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