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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2、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院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9年6月15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688所,其中学院257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