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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是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专门拨款。自1988年起,财政部规定,从实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提取5%作为经费来源,这部分经费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并负责使用。其主要用途包括: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印制票证,支付代征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基层征收机关的房屋修缮、雇员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必要支出。
这些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其他非指定用途。每年的结余部分可以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以确保资金的连续性和有效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耕地占用税归属地方财政,但之前上交的30%份额被纳入1993年的基数,并且预算也继续提供部分征收经费。这一措施旨在保障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